95.8.31本系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訂定
106.1.11本系105學年度第1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7.15本校109學年度第1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系之實驗室及儀器設備能充分發揮功能及支援教學研究或服務,加強管理以提
高可用率,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實驗儀器設備,除教師個人研究計畫所購置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使用人應熟知儀器操作原理,確實遵守本系各實驗室所訂各項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如附
件一。除緊急狀況或儀器老舊之自然損毀外,因違規使用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本系資本門請購之儀器設備,均由系上負責請購程序及管理事宜。
第五條 本系各實驗室及儀器設備以支援教學為優先,並提供教師進行研究、專題指導及產學
合作,教師係經由協調或申請手續使用各實驗室及設備。學生進行專題研究應先徵得
管理教師同意及指導教師簽名後提出申請。
第六條 非本系師生使用系內之儀器設備時,請依本辦法之附件一之規定辦理借用手續,並簽
訂約定書。如附件二
第七條 各實驗室負責人應對特殊儀器設備訂定使用規則並經系務會議通過,作為規範使用申
請及操作。
第八條 本系公共實驗室,均由系技術人員管理。本系各教師研究實驗室之人員物品及安全衛
生管理由各教師負責。
第九條 使用教師研究實驗室之儀器設備,應填具儀器設備使用申請單(如表一);如需攜出儀
器設備,申請人應先送簽『物品進出放行單』完成後,並填具本系儀器設備攜出單(如
表二)經管理人同意簽章後始得攜出。
第十條 儀器設備若需攜出維修保養時,必須送簽『物品進出放行單』完成後始得攜出。
第十一條 本系師生使用各實驗室及儀器設備,以配合教學、專題製作、論文製作或經由學校正
式簽約之專案為主,不得利用從事其他有商業營利性質之工作。
第十二條 校外人士因實驗需求而自行攜入之物品,需向警衛室登記,本系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三條 校外人士使用本系之設備,請自備耗材,本系不提供。
第十四條 指導老師同意學生於夜間及假日使用實驗室時,應依照實驗室使用規則並負責督導。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