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公告(二)
主 旨:公告本校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修讀
雙主修有關事項。
依 據:本校「修讀雙主修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凡本校四年制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
,其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平均達八十分,或名次
在該班前百分之十以內,且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
以上者,得申請加修其他系為雙主修,但應屆畢
業學年度不得申請。
二、申請時間:民國97年2月25日至2月29日止。
三、申請程序:填妥「修讀雙主修申請書」連同歷年
成績單乙份,經主系及加修系主任同意後,送交
教務處註冊組呈教務長核准後公布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