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與纖維系學生專業技術能力實施細則
第一條 材料與纖維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學生專業技術能力實施辦法」,訂定「亞東學校財團法人亞東科技大學材料與纖維系學生專業技術能力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實施對象:本細則適用於自101學年度(含)入學以後之本系日間部學生。
第三條 學生應於畢業前至少須通過一項系專業技術能力指標,方取得「專業技術能力」畢業門檻。本細則所稱學生專業技術能力指標涵蓋下列項目:
一、取得政府機關丙級或丙級以上技術士或專業證照乙張。
二、取得民間團體丙級或丙級以上技術士或專業證照乙張。
三、研討會或期刊論文發表乙篇以上。
四、國內外相關專業雜誌發表文章乙篇以上。
五、通過新型、新式樣專利案乙件以上或申請發明專利案乙件以上。
六、校內專業競賽獲奬。
七、參加校外專業競賽。
八、參加本系校外實習課程,全程參與並成績及格。
前述專業技術能力指標之解釋,由本系課程委員會為之。
第四條 畢業門檻檢核時間與補救措施實施時間:
一、第三條第一、二項執行時間為二年級上學期,檢核時間為二年級下學期。
二、第三條第三項至第七項執行時間為四年級上學期,檢核時間為四年級下學期;
三、四年級下學期結束時,應於通過取得任一項專業技術能力指標,如未通過者,需參加補救措施。
第五條 未通過專業技術能力指標之補救措施:學生應於畢業前將專題研究內容撰寫成論文格式投稿。
第六條 本細則第三條之第三項至第七項每件以學生順位前二位為限。
第七條 入學前除取得化學乙級、化工乙級,女裝乙級、男裝乙級、機械類乙級及設計類乙級證照者得予採計外,餘均不予採計。
第八條 學生於取得本細則第三條所稱「學生專業技術能力指標」時,得於每學期第17、18週(四年級下學期於第12、13週)上網登錄,列印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或成績單影本一份(申請時請攜帶正本,供審核人員查驗),送本系審核。補救措施通過者,應於儘速備妥上述文件送至本系辦公室審核。
第九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修正歷程】
99.2.1本系98學年度第十五次系務會議訂定
99.2.2本校98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3.7本系100學年度第十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1.26本系101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9.18本系102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9.19本系105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7.15本校109學年度第1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7.27本校109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